首页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第十八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