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