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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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