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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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