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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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