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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