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