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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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