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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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