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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