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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