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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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