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