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鉴定程序第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