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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