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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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