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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