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八条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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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