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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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