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批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