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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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