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