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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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