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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