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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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