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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