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实施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