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