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审批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