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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