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制定机关科技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