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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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