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