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