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十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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