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监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