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监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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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