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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