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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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