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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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