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