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取证等; (三)发现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取证等; (三)发现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