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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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