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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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