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自检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自检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