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