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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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