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复核并签认工程量,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