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复核并签认工程量,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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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