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并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不得将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合格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或者参与工程相关验收,不得将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监理单位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