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勘察、设计交底。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勘察、设计交底。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