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