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如实填写监理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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