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如实填写监理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如实填写监理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