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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