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