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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