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三条

联合体监理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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