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发出的指令,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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