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发出的指令,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