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足额支付监理酬金,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 (三)将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监理服务内容、监理工作权限等情况书面告知被监理单位。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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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