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可以给予奖励。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项目法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可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