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

第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可以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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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