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当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