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